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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血缘胎儿也有继承权

    中国离婚继承网 日期:2014/9/2 点击次数:1028

     

    米良渝律师于2014年8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就于“人工受孕”胎儿继承权的法律问题,原文见:http://www.fawan.com.cn/html/2014-08/07/content_503465.htm

    婆婆认为儿媳所怀胎儿非自家血脉 无权继承遗产 律师解读 “人工受孕”若经过夫妻认可
    无血缘胎儿也有继承权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 实习生 李莹莹) 马某与丈夫结婚3年,一直没有孩子。后二人去医院检查得知,丈夫患有不育症。夫妻再三商量后,决定通过人工受孕的方式生孩子。

        不久,马某便通过人工受孕的方式成功怀孕。可是,正当两人为即将出生的孩子欣喜万分时,丈夫却突然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此时,马某怀孕已满7个月。

        办完后事,马某表示肚子里的孩子应该可以继承丈夫的一部分遗产,但是婆婆认为马某腹中的孩子是人工受孕怀上的,并不是自家血脉,因此没有对财产的继承权。

        双方就孩子的遗产继承问题争论不休。最后,无奈的马某把婆婆告上法院。

        还在母亲肚子里的胎儿到底能不能继承?人工受孕所生的孩子有没有继承权?《法制晚报》记者就此法律问题采访了相关律师。

        人工受孕孩子=婚生子女?

        经过男方认可

        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马某人工受孕的事实,是其与丈夫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的。因此,马某所怀胎儿应当被认定为马某与丈夫的婚生子女,其依法享有继承权。

        这种“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从实际行动行为来推定。

        胎儿能继承吗?   未出生也有继承份额

        米良渝律师说,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本案中,既然已经确定了马某腹中的胎儿是婚生子女有继承权,那么在丈夫遗产分割的问题上,未出生的孩子也是可以依法继承部分遗产的。

        对于马某丈夫的遗产继承,李青山律师表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该怎么分?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

        两位律师表示,基于上述规定,本案中,未出生的孩子、马某以及马某的婆婆都有权利继承马某丈夫的遗产,并且都是马某丈夫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三人应各分得马某丈夫遗产的1/3。当然继承人如果进行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米良渝律师还指出,需要说明的是,马某丈夫名下的财产并不都属于遗产,而是属于马某夫妻的共有财产。一般情况下,除了属于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之外,家庭共有财产的1/2才属于遗产。

        女方擅自生育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米良渝表示,如果女方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自己悄悄人工受孕,显然是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这种擅自生育的子女与男方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也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依据相关规定,未经丈夫同意的人工受孕胎儿不能视为婚生子女,因此,无法享有法律上的继承权。

        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如果想维权,可以提起“婚生否认之诉”。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子女出生后,如果丈夫明确表示承认或追认该子女为婚生子女的,即表明放弃否认,孩子则享有继承权。

        1.夫妻无子女且有医学证明一方无生育能力

        2.须达到一定的年龄且结婚满一定的年限

        (结合《收养法》规定人工受孕者应当符合结婚满5年且年满30周岁的条件)

        3.须双方明确同意且签署书面协议

        (人工受孕一定要取得丈夫同意;最好事前有申请书,并经法律公证)

        文/记者 汪红 实习生 李莹莹

     

    离婚律师
    米良渝律师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婚姻家庭咨询师编委专家组成员/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国联老年人法律研究与援助中心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开拓与创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海淀区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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