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资深婚姻律师米良渝在CCTV12法律讲堂关于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赔偿问题的讲稿。www.marriagebj.cn
(米良渝律师原创,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妻子有了婚外情,并和情人生下一子。丈夫为了证明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提出了做亲子鉴定,而这一要求却遭到了妻子的拒绝,丈夫到死也没能弄清事实的真相。丈夫死后,妻子为了向孩子的亲生父亲索要抚养费,也提出了做亲子鉴定的要求,但也遭到了孩子生父的的拒绝,她能追要到这笔抚养费吗?今天我们继续关注由于亲子鉴定而引发的索赔纠纷。
1986年,27岁家住安徽农村的大明与比他小两岁的小芳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大明和家人却听到镇上有人议论小芳生活作风不正,大明虽然心里不舒服,但他不太愿意去听那些风言风语,仍然相信妻子是清白的。
但意想不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1987年,小芳生下一个体重近3公斤的男孩。这本该令人兴奋的消息却使初为人父的大明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从办理结婚手续到儿子出世,仅仅6个月零11天。
对于大明的责问,小芳羞愧难当,她抱头大哭,要求丈夫暂时不要再提此事,说以后保证好好过日子。大明无奈之下也就忍下了。
然而,让大明再也无法容忍的事情再次发生了。一天,大明回家撞见小芳与同村的何某共同裸体在床。当时,大明就用平时放在家里的相机和未用完的胶卷拍下了两张照片。何某穿衣仓惶逃走。经过再三追问,小芳承认了与何某通奸的事实,但当大明问到儿子是否与何某有关的时候,小芳却是死也不肯说,只是一个劲地哭个不停。
这件事之后,夫妻双方关系恶化,两人经常因儿子文文的早产问题和小芳行为不检点而争吵。1988年11月,大明正式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芳离婚,同时提出,由于儿子非自己所生,而怀疑是小芳与何某所生。因此在离婚后不承担对文文的抚养费用。
1989年1月30日,法院开庭审理大明与小芳的离婚案。在法庭上,小芳一口咬定大明就是儿子文文的亲生父亲。小芳称,两人是于1986年农历九月初一认识的,结婚前发生过两次性关系, 因此认为自己在婚前就已经怀上大明的孩子。然而大明却否认在婚前与小芳发生过性关系。
大明提出,既然双方在何时同居的问题上说法不一,那就应该去做亲子鉴定。
对大明的这个要求,小芳起初并没有表示反对。但后来,小芳却突然提出,不愿带儿子文文去做亲子鉴定。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让法官感到头疼的事情:
就在 1月30日,法庭审理此案后,大明将文文留在了法庭。法官将文文交给了小芳,可是在三天后,小芳却将文文放在了法庭门口。法官发现后打电话找大明和小芳,但两人都不愿来。无奈之下,法官只好委托他人代养了一个多月。见事情如此棘手,法院亲自找小芳谈话,要求其将儿子领回家去,同时也希望她配合去做亲子鉴定。然而,小芳却一口拒绝。她的理由是:“不清白的人才去做亲子鉴定,清白的人是用不着去做的,我是清白的,所以根本不用去做。”
1989年,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除准予大明与小芳离婚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大明与文文之间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不能排除,文文随小芳生活,大明一次性付给小芳母女抚养费3600元。
大明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时,大明仍强烈要求做亲子鉴定,但由于小芳的拒绝,这一要求仍然没有被法院采纳。1990年10月15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大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大明并不认同法院的解释:既然小芳反对做亲子鉴定,那法院为什么不判她输呢?无法接受法院判决的大明拒绝支付3600元的抚养费,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的措施:每个月从他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交给了小芳。
就这样,大明经历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由于亲子鉴定的申请都遭到小芳的拒绝,法院如出一辙地认定了大明与文文存在父子关系。而大明却不明白,自己与小芳在打离婚官司的这近三年时间里,再也没见到过那个在法律上仍然是自己儿子的孩子。却要不明不白地支付这份抚养费。他怎么也想不通法院为什么会做出这么不公平的判决。长期的心情压抑心情低落加上严重的哮喘折磨,祸不单行的事情发生了,大明不幸去世了。大明没留下任何遗产,反而因为长期患哮喘欠下一身的债。
离婚后,小芳带着儿子独自生活。但随着时间的消逝,小芳带着孩子度过了整整十个年头。转眼间文文已经14岁了。回忆起十年前的那场官司,想到死不瞑目的大明,又看着眼下拮据的生活状况,埋藏在小芳心里十多年的秘密终于到了真相大白的时候了。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文文到底是谁的孩子?其实小芳心里一直都十分清楚。那是在1984年,23岁小芳从老家来到苏州打工,随后认识了当地的一个包工头何某,而他又恰巧和小芳是同乡的,尽管知道何某已有家室,可小芳还是与他坠入爱河并开始同居。两年后,小芳发现自己怀孕了,可是何某并不想要这个孩子,而且还逼着小芳去医院打胎。小芳便哀求何某让她生下这个孩子,以后不会向何某要名分,也不会给何某找麻烦。可是何某说什么也不同意,而且还扬言说要是小芳敢生下这个孩子就弄死她们娘俩。在何某的恐吓下,小芳多次徘徊在医院门口,但还是舍不得肚子里的孩子,最终决定回老家生下这个孩子,就这样,小芳托着怀孕的身子,含泪离开了何某,离开了自己打工的地方。
在1986年,回到乡下老家的小芳,经人介绍与同村的大明结了婚,婚后六个月的时间里生下了这个让小芳至今都不知道到底该不该出生的孩子。
再说说孩子的亲生父亲何某吧,当何某春节从苏州回安徽老家探亲的时候,得知小芳和同村的大明结了婚,又听说孩子早产闹得村子里沸沸扬扬的。心里十分清楚是怎么回事,家有妻子和一个女儿的何某根本不想认这个孩子。但又念在自己只有一个女儿,小芳为他生下了一个儿子,于是和小芳达成了一个秘密约定,只要小芳永远保守这个秘密,何某就每月给孩子点抚养费。小芳考虑到大明那个时候也没怎么再追问孩子的事,生活过得还算平静,就答应了何某。于是二人一拍即合,旧情复发,所以引发了故事前面被大明捉奸在床的那一幕。
接下来,小芳迎来的是一场离婚诉讼及亲子鉴定的风波,当法院作出大明与文文存在亲生父子关系的终审判决的时候,故事本该就结束了。但由于大明的去世使孩子的抚养费没有了着落。加上何某支付给文文为数不多的抚养费后,也就没过问过她们娘俩的生活,也就再也没给过一分钱。当小芳向何某索要抚养费的时候,却遭到何某的拒绝说孩子根本就不是自己的。在小芳生活举步为艰的时候,她决定亲自揭开这个隐瞒了十多年的秘密。
于是,小芳以文文的名义,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确认何某与文文存在父子关系,并提出做亲子鉴定的要求。然而作为原告代理人的小芳却迎来了和十多年前那场官司惊人的相似的一个结果。何某拒绝做亲子鉴定。最后干脆连面都不露,直接委托律师出庭应诉。何某盘算着,我不露面,看你怎么去做亲子鉴定。
法庭上,小芳声泪控诉了何某的种种行径:从十多年前,两人在苏州打工相识后便开始同居,怀孕后遭到何某的遗弃,只得回到家乡草草结婚,不得不忍受丈夫的猜疑和责骂,为了肚子里的孩子能有个名正言顺的父亲,不得不撒下这个天大的谎言,一口咬定大明是孩子的父亲。到最后使得大明一直到死都不能证实孩子到底是不是自己亲生的。然而,背信弃义的何某面对这一切却逃之夭夭,不敢承认自己是文文的亲生父亲,不想承担任何责任。隐瞒了十多年的秘密,应该是到了真相大白的时候了。因此,小芳除要求确认何某是文文的亲生父亲外,同时还要求何某支付文文的8万元抚养费。
然而,小芳对自己的陈述,没能提供任何证据,唯一能证明小芳所说均为事实的证据就是作亲子鉴定,然而却遭到何某的拒绝。何某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根本不承认文文为自己亲生,而且还提出十多年前的那场官司,法院已经确认了大明与文文之间存在父子关系,因此认为小芳如今又要求认定何某与文文之间存在父子关系实属荒谬,要求法院驳回文文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文文认为何某为其亲生父亲,但不能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而在何某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强迫何某去做亲子鉴定,因此,无法查实何某究竟是否为文文亲生父亲的事实,因此文文与何某之间认定父子关系的诉讼要求不能予以支持。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文文的诉讼请求。
故事讲到这,一个历时15年之久的因亲子鉴定引发的索赔纠纷最终以小芳的败诉而划上了句号。故事中经历的两场官司,看似相同,但又有所不同。一个是要求否认亲子关系,一个是要求认定亲子关系。最终法院做出的却是与事实完全背道而驰的两种结果,该否认亲子关系的没能予以否认,该认定亲子关系的没能予以认定,法院为什么会做出这样一种判决呢?
律师点评
我们来看,两场因亲子鉴定引发的索赔纠纷都同样遭遇了对方当事人的拒绝,不配合做亲子鉴定。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一般在审判过程中会考虑哪些因素呢?
1、“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在1987年最高院司法解释中: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因此,法院在审理这两个官司当中,都认为不能强迫小芳带儿子进行亲子鉴定,也不能强迫甚至无法强迫何某进行亲子鉴定,所以造成了第一场官司中大明的败诉以及第二场官司中小芳的败诉。
然而,作为原告,在提出要求确认或者要求否认亲子关系存在,同时提出索赔请求的时候,遭遇对方反对,对方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难道原告这时候就必然要面临败诉的风险吗?那么原告应在哪些方面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最终在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依然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最终支付索赔的诉讼请求呢?
我们就拿大明诉小芳要求法院确定大明与文文之间不存在父子关系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这个案子来说,其实大明在小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以下方面的努力来争取本案的胜诉。
1、结合本案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
1、何某在诉讼中坚持不作亲子鉴定的理由:担心家人误解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这是不正当的理由。因为如果“何某与小赵不是亲身父女关系”,亲子鉴定结果对何某名誉无任何影响,反而对何某有利,可澄清事实,还其清白。然而何某坚持不愿作鉴定,反证其与小赵存在父女关系的可能性极大。
2、还有一个重要事实,可以帮助大明在法庭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予的证明。那就是大明曾经对小芳和何某捉奸在床,并拍下了照片,这可以说明小芳与何某之间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不是偶然的,小芳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客观存在。
3、法庭上,小芳一口咬定她与大明在婚前就发生了性关系,其实小芳也不能对此提供应证据。那么大明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在小芳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事实,对会对场官司的胜诉起到一定的作用。
因此,当对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原告方又有证据证明被告曾经与他人发生过婚外性行为,女方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事实,另外,诸如子女外貌特征与男女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等等,则应该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不举证的责任和后果。也就是说,应该由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败诉的风险。那么,原告在没有亲子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也能够根据审理过程中的其他证据来认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只有在亲子关系认定了的情况下,才能为后面关于抚养费的索赔提供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