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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法院的判决很巧妙地回避了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空床费”这样的一个概念。但是我们也不难理解法院为何会做出这样的一种判决:
首先,我们来看看
配偶之间同居过夫妻生活,系婚姻关系应有的重要内容。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以下情形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的标准: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的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判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这一立法解释采用夫妻间是否履行同居义务来判断夫妻感情。即是说当夫妻间无正当理由或不履行同居义务达一定期间时刻判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准予解除。也可理解为感情破裂为分居的理由。它不仅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夫妻间的同居权利义务,也弥补了立法之不足。
正是基于夫妻间应享有的这种同居权利,因此,小月向丈夫阿伟追讨因丈夫嗜赌成性而经常夜不归宿,而向小月欠下的“空床费”。
但是,可能有朋友这时候会提出很多疑问,既然法院都认为夫妻之间应享有同居的权利,那好,对于丈夫长期在外地工作,造成夫妻分居,那么妻子是否也有权利提出空房费的索赔呢?
甚至我的一个当事人曾经问过我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妻子长期患有 妇科病,不能同房,作为丈夫是否有权提出这种同居权利受到损害的赔偿呢?
其实这些问题也正是“空房费”所引发的一些后续争议问题。
一些人认为,法院一旦支持“空房费”,势必会打破传统的婚姻价值取向。婚后,有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夜不归宿,如果夫妻一方回家而用金钱来为另一方的寂寞“埋单”,维系婚姻的感情纽带也将断裂。
因此,我认为,对于同居权利的请求,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比如我们今天的案子当中,丈夫嗜赌成性长期夜不归宿,或者丈夫在外面长期包养二奶夜不归宿,这些都能成为夫妻同居权受到侵害的正当理由,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给予损害赔偿,或者要求男方事先双方约定好的“空房费”。而如果仅仅因为夫妻一方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或妻子由于生理疾病原因不能过性生活的,而要求给予同居权的损害赔偿则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
当然我们案件当中的“空房费”并非是一个值得法律推敲的准确概念,因此我们并不建议夫妻一方采用“空房费”这样一个概念来作为维护夫妻同居权利的一把万能钥匙,因此夫妻的同居权利并不仅仅局限于同房,还包括夫妻间的相互帮助,相互支持。某种情况下“空房费”能够一定程度地维护夫妻应享有的同居权利,但它毕竟维护不了夫妻间真实的情感,并不能真正调整夫妻间的忠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