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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婚姻”引发的索赔纠纷(二)

    中国离婚继承网 日期:2007/8/9 点击次数:6597

    本文是资深婚姻律师米良渝在CCTV12法律讲堂关于离婚诉讼中无效婚姻引发赔偿系列问题的讲稿。www.marriagebj.com

    (米良渝律师原创,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续)

    三、故事继续

    有了法院的判决,小华与小玲离婚了,并且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事情照说就这样过去了,故事也该结束了。但是小华却一直不能从失去女儿的痛苦中摆脱出来,看着照片上女儿天真可爱的样子让小华终日以泪洗面,夜里小华还时常被女儿残死的场面一次次的惊醒。在法院判决婚姻无效的的日子里,小华再也没心思顾及他的生意,成天神情恍惚,魂不守舍。他怎么也无法想像自己梦寐以求的两年的幸福婚姻竟是一桩无效婚姻,自己的宝贝女儿竟然残死于她亲生母亲手里。他觉得自己在感情上受到了巨大的欺骗,精神上也承受了巨大的伤害。
    周围的一些亲朋好友也看不下小华就这样被一场无效婚姻害得日渐憔悴。都劝小华,要不就认了,自认倒霉,要不就和小玲把这笔帐算算清楚。让小玲赔偿对自己的精神损害。于是,小华听从了周围人的劝告,第二次走上了法庭,将小玲以及小玲的父母亲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法院能否判决小玲赔偿小华的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小玲的父母难道也应该成为这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吗?

    四、律师点评

    首先,我们来看看第一个问题,小华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
    我们都知道,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况:(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我们的案件当中,是因为小玲隐瞒了精神病史而导致无效婚姻,而这种情况不属于我们婚姻法规定的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况,那么小华就没有权利要求小玲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吗?
    我们说,不是这样的。小华仍有权利要求小玲给予精神损害的赔偿。但小华提起损害赔偿的依据不是婚姻法。而是我们的民法。因为小华与小玲的婚姻被法院宣告为无效婚姻,而这种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当事人双方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而是普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有关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就不再适用婚姻法了,而是适用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因此,小华可以依据我们的民法有关规定,向小玲提出损害赔偿。
    但是,本案中的小玲是个精神病人,她能独立的承担这些赔偿责任吗?小华有权利对小玲的父母一同作为被告提起精神损害的赔偿吗?
     首先,我们法律规定了,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配偶,第二顺序监护人是父母。那么小玲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小玲没有配偶,因此小玲的法定监护人就是她的父母。
    第二,我们法律对监护人也规定了,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当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中,小玲的父母作为小玲的法定监护人,在小玲与小华登记结婚的时候,知道他们的女儿小玲患有精神疾病,经常需要用药物来维持,而与小华结婚的时候并未将该实情如实地告诉小华。因此小玲的父母存在帮助小玲隐瞒精神病史、骗取婚姻登记的故意,正是因为小玲患有精神疾病,病发后,发生了小玲杀死自己的亲生女儿这一损害结果。因此,根据我们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小玲的父母由于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nsk进口轴承 skf进口轴承 timken轴承

     

    离婚律师
    米良渝律师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婚姻家庭咨询师编委专家组成员/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国联老年人法律研究与援助中心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开拓与创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海淀区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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