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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为自己生子,丈夫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妻子履行承诺,为自己怀胎生子,并支付侵权赔偿金八万元。那么法院会支持丈夫的诉讼请求吗?今天我就和大家一起聊聊几起因生育权而引发的索赔纠纷。
案例一:
王明是一个乡政府干部, 47岁了还是单身一人。2000年,他和24岁的杨娟认识,两个月后,他们结婚了。不久,杨娟了怀孕,但是由于夫妻俩没有在计生部门办准生证,两人便协商着去堕胎。丈夫王明毕竟都快五十的人了,早就渴望着当父亲,面对比自己小二十多岁的妻子,丈夫便多了个心眼。他对妻子说这是头胎,生的孩子聪明,于是不同意堕胎,如执意要去,得给他写个保证书,保证以后怀孕生下儿子,如在两年中不给生子自愿赔偿生育权抚慰金8万元。于是,妻子杨娟写了一张内容为“自愿堕胎,夫同意妻在堕胎后两年内怀胎生子,如违反赔偿侵害男方生育权安慰金8元”的字条,随后杨娟作了人流手术。但是,杨娟此后便出门打工去了,并一直没能怀孕,在外打工时还曾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
2002年王明向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妻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要求妻子履行承诺,怀胎生子,并支付侵权赔偿金8元。
法庭上,杨娟辩称,她是在原告王明许诺给安排工作的前提下才和他登记结婚的,婚后发现上当受骗,便外出打工至今。因与原告无牢固的婚姻基础,未建立夫妻感情,所以谈不上怀孕和生儿育女。杨娟还说她并没有给丈夫立什么字据,即使有也是无效违法的。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她有不生育的自由,原告的诉讼请求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王玉明的诉讼请求,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我们看到,丈夫王明在诉讼中称妻子杨娟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那么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先弄清楚什么叫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它包括:决定并实施生育的自由及决定并实施不生育的自由。
就夫妻双方来看,生育权并不专属于妻子一方,丈夫也应享有生育权。
夫妻间生育权纠纷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
第一,妻子不生育的权利,不生育权是妻子决定并实施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二,丈夫生育的权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显而易见,这里的“公民”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所以丈夫享有生育的权利就有了法律依据。
我们知道了什么是生育权,那么本案中,丈夫王明状告妻子侵犯自己生育权这一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是婚姻关系确立后双方依法享有的共同生育子女的权利,夫妻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其生育权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男方的生育权是基于女方已经怀孕,男方享有生和育,即做父亲的权利。女方的生育权是指男方有义务使女方怀孕的权利,如果女方未怀孕,男方的生育权就无从谈起。
现实中,侵害男方生育权利的主要情形为:女方在怀孕后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实施堕胎行为等。而本案中,被上诉人杨娟虽然于2000年曾经怀孕过,但就堕胎一事,是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并且一同去医院进行人流手术。并且双方承认自结婚以来至本案开庭审理,双方至今没有办理《准生证》,即使生育也是违法的。所以我们认为,丈夫王明状告妻子杨娟侵犯其生育权无事实依据,其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至于双方因堕胎所签协议的效力问题,我觉得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也不会支持丈夫的索赔请求。
刚才我说的这个案例,是关于妻子不生育的权利,那么丈夫的生育权又是如何体现的呢?看看下面的这个案例。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