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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拒发毕业证纠纷

    中国离婚继承网 日期:2007/8/12 点击次数:6136

     

     

    学校拒发毕业证纠纷

     

    (米良渝律师原创,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时间:1999年

    当事人:案中涉及的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陈义(某研究院会计专业博士研究生)

    孙达(某研究院会计专业博士生导师)

    某研究院

    一、本案事实

    陈义是某研究院的1996级会计专业博士研究生,自1996年9月入校后,一直刻苦学习。进入论文阶段后,将论文提纲交与其导师孙达审阅后,孙老师对部分内容提出他的个人意见,其他内容未提出问题。陈义根据孙老师的意见和观点,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1998年7月,与孙老师讨论了论文提纲后,整整一个假期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开学后便开始部分草稿的写作。中间曾几次找孙老师汇报论文情况,都适逢孙老师出差不在。等到期末时找孙老师想约时间讨论论文时,其为该学期未见陈义而发了火。

    就因为这一点,孙老师对陈义进行全盘否定,说陈义“德才均不兼备”,因此,应予退学处理,后所里依据导师负责制,决定对陈义作肄业处理。

    在专业课的学习过程中,孙老师布置要发表五篇作业,内容不限,刊物不限,陈义均已完成,且字数都在4000字左右。

    可孙老师在院务会上讲的情况是:论文提纲他根本就没有同意;陈义的作业都是“豆腐块”,且没有完成;论文及作业质量很差。

    1999年3月27日研究院对陈义初步做出肄业处理,后又于同年7月23日复议同意陈义正式转学,现又在10月20日再次通知陈义不再办理转学仍然按肄业处理。

    二、律师点评

    (一)、程序法方面的分析

    本律师认为此案如果诉之法院,应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办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尽管《行政诉讼法》第25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之规定:“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本案研究院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委托人诉讼法院请求其取消肄业决定,要求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二)、实体法方面的分析

    1、研究院对肄业决定负举证责任

    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22、23条之规定,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那么研究院只有根据此条规定,来认定陈义不宜继续培养或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才可作出肄业决定,但研究院对此决定必须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但如此,孙老师所称陈义的作业都是“豆腐块”,作业质量很差均应负举证责任。而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之规定,研究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研究院负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培养、教育的义务

    《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而本案中,陈义多次找孙老师谈论文一事,遭到拒绝,并以个人恩怨为由为难陈义,致使其不能在正常学习日程安排下完成论文的写作。又陈义是通过全国统考,成为研究院统招博士研究生,其学习、科研能力应是出类拔萃的,而到了研究院后,确被认为是不宜继续进行培养,科研能力差的学生,于情、于理均无法解释。退一步说,研究院认定的这种结果,势必会使其面临一个未能全面地履行培养、教育的义务,对学生培养、教育管理松懈,致使学生水平、能力骤降的评价。

    3、陈义有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教育法》第42条之规定:“受教育者在学业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研究院孙老师对陈义的评价应建立在公正、客观基础之上,而不能主观臆断,这种评价应有确凿的事实和证据,研究院对陈义如此评价,应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陈义有权对研究院的肄业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教育法》第42条之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因此,陈义有权向研究院上级主管部门对肄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或对研究院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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