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争租母亲遗留公房 律师出招确定房产归属 |
公房承租 谁说了算? |
母亲留下一公房
姐妹俩都要承租
刘老太太生前有两个女儿,老大林左,老二林右。刘老太太一直希望两个女儿相互扶持,直到终生。可事与愿违,就在刘老太太去世后,两个女儿为了房子竟然成了一对仇家。
刘老太太一直居住在市区里一处由她承租的房管局直管的公房里,房子虽说不大,大间套个小间,窗明几净也算很舒适。林左一直住在这个平房里,陪伴着母亲直到2006年离世。房间里的一情一景,直到现在,林左看了还触景生情,很不是滋味。林左的痛楚,并不光来自于母亲去世,还来自于母亲离世后,她与妹妹林右的恩怨情仇。
刘老太太一去世,亲人离别的切肤之痛还没有消散,妹妹林右就到承租公房里找到林左,林右提出自己现在住房困难,希望能够由她来继续租住母亲遗留下来的这套承租公房。作为姐姐的林左,念在姐妹之情,加上母亲刚刚去世,屋里的一情一景让她时常回忆起母亲在世时的情景,心情始终不能得到平静,于是姐妹两人在律师的指导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这套房屋由林右来继续承租;林右给林左30万元作为补偿;林左同意放弃房屋的承租权,搬离房屋,并同时将自己的户口迁出;如果姐姐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应向妹妹每日支付违约金300元;妹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姐姐继续履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林左就搬到了公婆家住。按说协议明明白白地签订了,姐妹之间就不会有什么恩怨了。可是一波刚平,一波又起。
林左搬走后不久,由于丈夫嗜赌成性,本来摇摇欲坠的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原本和公婆一起居住的林左只能再搬回母亲的公租房里。
可这时,妹妹林右就不答应了,手里拿着协议书,说白纸黑字,不得反悔,姐妹反目为仇的序幕就这样拉开了。
家庭有不同意见 房管局不予变更
林左深感流离失所,无人相助,无奈之下,她想起这套公房的所有单位、北京市某区房管局。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2条第(五)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林左是符合这个条件的,于是她到房管局,要求由自己继续承租房屋,给予变更承租手续。
妹妹林右得知消息后,也赶到房管局,声称与林左已经签订了协议,林左同意由林右来承租,所以要求房管局给林右办理新的房屋承租本。
房管局见两姐妹互不相让,也不愿自找麻烦,便以家庭有不同意见为由,对姐妹两人都不予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亲姐妹公堂互殴
协议书被判无效
林右见房管局不给变更承租手续,便将姐姐林左诉至法院,要求林左履行协议,并按日支付违约金。
就在开庭那天,一对姐妹因往日积怨,竟在众目睽睽之下撕扯起来。
林左不同意林右的诉讼请求:她离婚了没地方住,两人签订的《协议书》为无效协议,无法履行。
林右以一副胜券在握的架势反驳,《协议书》是在律师指导下签订的,又不是谁拍脑门签的,怎会无效?黑纸白字签了字,就要履行。
姐妹俩在法庭上怒目以对,往日亲情荡然无存。法院审理认为:争议房屋系公房,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标的物为争议房屋的承租权,公房承租权的变更须在公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而不能以协议的方式进行转让。
因此,林右要求林左继续履行《协议书》内容,并按日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房管局打起太极
姐姐提行政诉讼
不过,心有不甘的林右还攥着底牌:“房子现在我住着呢,而且租赁合同书、户口本都在我手里。”
与此同时,林左持判决书,多次到房管局交涉,要求办理新的房屋租赁本。但房管局以林左没提交户口本和原租赁合同原件,且姐妹就房屋租赁事宜存在纠纷为由,还是不给办。
林左又陷入了新一轮的房屋纷争。难道这成了悬案,如果家庭成员一直有纠纷,就处理不了了吗?她找到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名律师米良渝。
米律师仔细阅读完案卷后,指出了诉讼方向:林左在母亲去世前一直与其在承租房中共同生活,符合续租条件。但要想变更房屋承租权,关键还在房管局。现在房管局往外推,林左就需要打一次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以房管局行政不作为为案由,要求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为林左办理新的租赁合同。
帮姐姐打赢官司
更愿姐妹有亲情
开庭时,房管局的反应在意料之中——不同意变更承租权。理由是: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区房管局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林左若申请变更承租人,需符合变更承租人的条件和要求,但她未能提供原承租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和原《租赁合同》。同时她与其妹妹林右因涉案公房的承租问题存在纠纷,因此暂不能为她办理变更手续。
米良渝律师知道,房管局是不想惹火上身。所以她从当地派出所开具了林左的户籍登记在诉争房屋、何时迁入的证明,以及街道居委会证明其长期在此居住的证明。
对房管局提出的《区房管局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中“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不予变更承租人的规定,米律师反驳,这只是内部规定,并非法律法规。林左在诉争房屋中,与母亲一起共同居住,完全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变更承租人的条件,房管局应当依法行政。房管局依据内部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一个民告官的诉讼最终以林左胜诉而告终。
法院最终认为:鉴于公安机关已出具证明信证明涉案房屋户籍登记情况,且这两姐妹的民事纠纷已通过法院生效判决解决,因此缺失涉案房屋户口簿原件及租赁合同不能构成办理变更手续的实质障碍。区房管局依据上述法律文件,对林左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认为实质要件具备的基础上为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
持续将近3年的房屋纷争落下了帷幕。但一对亲姐妹也就此走向陌路。虽然帮助当事人打赢了官司,但米良渝律师更愿意看到的是,自己的当事人更能收获亲情和幸福。
(本案当事人为化名,情节经过技术处理以保护当事人隐私)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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