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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婚姻遇法律差异丈夫合法离婚妻子无可奈何

    中国离婚继承网 日期:2010/11/22 点击次数:3482

     

     

     

           昨日,郑州市某单位职工郑女士向记者反映,自己与老公有着奇怪的关系,按加拿大的法律,他们已经离婚。但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没有效力。

        2006年年初,郑女士与张先生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随后,张先生又被聘到加拿大工作。随着两地分居久了,两人的婚姻生活出现了裂痕。

        2009年6月,郑女士接到了一封来自加拿大的挂号信,没有多想,她在回执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经过翻译,这竟然是一封来自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皇家高等法院的离婚诉讼通知书,通知她在一个月内去该法庭

        参加她和张先生的离婚诉讼。由于时间仓促,郑女士并没能赶到加拿大。

        2010年春节前,郑女士接到了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皇家高等法院的离婚判决,以及之前张先生向该法院提出的离婚请求。按照加拿大法律规定,张先生在加拿大正常居住一年以上,可以进行离婚申请,而离婚的理由是:因双方分居一年多,夫妻关系破裂,并经调解努力,无和好可能。

        加拿大的法律让郑女士就这样“被离婚”,两人已经不是夫妻关系,但在中国,他们仍然是。这让郑女士觉得有些滑稽。

        记者了解到,如果要在国内确认离婚,或者两人去民政局申请,或者通过法院判

        决,而那份来自加拿大的离婚判决如果想要在中国生效,必须通过中级法院的裁定确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一名姓赵的副庭长说,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此类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条要求,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如果国内一方不愿接受

        国外的离婚判决,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同时,赵副庭长提醒市民:“由于全球一体化的加剧,出国上学、工作都已不是困难的事情,且越来越普遍。两人分处国内国外的婚姻,发生变故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加之国内外关于婚姻的法律差异很大且很难同步,由于我国人民的道德习惯,两人一分开两地就谈现实问题是不太好接受的,但从法律操作上讲,在两人分离之初,最好就一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免一方受到‘意外’的伤害。”

     

     

     

     

    http://newpaper.dahe.cn/hngrrb/html/2010-03/11/content_291928.htm

     

    离婚律师
    米良渝律师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婚姻家庭咨询师编委专家组成员/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国联老年人法律研究与援助中心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开拓与创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海淀区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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