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配偶名下财产如何进行
王阳
请看下面一个案例:
A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某债务纠纷一案时,因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配偶张某名下财产时,发现张某名下有存款5万元,法院遂对该5万元存款予以冻结。
在执行该款时,有两种相反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第二种意见是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因该财产在被执行人配偶没有证据证实系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属于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依法应有一半份额,如果不能执行的话,债务人就明显规避法律,也就是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院为数很少,而多数法院采取回避的态度,执行中不去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不去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根本原因在于:“民诉法”、“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执行工作若干规定”关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法条中没有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
而少部分法院在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我们认为有以下法律规定:《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该解释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假离婚,真讨债”现象,以便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同时,上述法律亦是一把双刃剑,很多夫妻在离婚后,一方会突然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因为在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有一笔债务,而对于该债务,对方却根本不知情。这实际是很多都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利用法律规则漏洞,从而为自己获得更多利益。
那么,如何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能惩治恶意伪造债务的夫妻一方呢,我们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上海市高院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我们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该解答详细阐述了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如何界定财产的执行范围? 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 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 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等共计10个问题。
离婚律师提醒您:目前,在现有执行法律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如何执行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解答既保证了被执行人配偶的权益,又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了执行效率,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