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主要适用新修订的《婚姻法》及其两个司法解释。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在处理一些新型案件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为了便于统一审判的尺度,便于审判实际操作,给基层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指导、参考的作用,省高院历经一年多时间,广泛征求基层法官、律师及法学专家的意见,于今年8月下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9日,本报记者邀请省高院民一庭邓相红法官进行解读。 首提赡养方式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 问题:如何确定赡养方式? 解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应当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不仅仅局限于给付金钱的义务,只要有利于被赡养人的身心健康,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方式均可,如对被赡养人生活上的照顾、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等方式。 而以往,通常是要求子女给父母一些赡养费就了事,而很少关心老人的精神生活。其实,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此外,赡养方式的选择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意见。 轻微伤丙级3次以上构成家庭暴力 问题:如何理解“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 解答:《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伤害后果的程度没有明确,使法官难以认定。 因此,针对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的方式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伤害后果,即对家庭成员的伤害达到了轻微伤丙级三次以上、轻微伤乙级两次以上、轻微伤甲级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为构成家庭暴力。 问题:如何审理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婚姻案件? 解答:离婚案件的缺席审理制度有明显的弊端。目前,法院主要以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告知,可行性不高,不能真正查明是否真正“下落不明”。 因此,在审理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婚姻案件时,起诉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对方“下落不明”,人民法院亦应对“下落不明”的事实进行审查,比如向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组织调查、在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等,经审查确属“下落不明”的,再行缺席审理。宣判后亦应将审理结果告知“下落不明”一方的近亲属或组织。 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关系父母为被告 问题:父母离婚后随一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如希望改随另一方生活,可否要求改变抚养关系? 解答:在审理实践中,改变抚养关系,只能是父母提出,一般是父母做原、被告,子女无选择权。但子女作为一个民事主体,他们也有权利行使自己的权益。 因此,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是根据当时的情况确定的,如以后父母任何一方或子女的情况发生改变,以前的抚养方式已经影响到子女的利益或一方生活的,父母及子女都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对于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关系的,子女为原告,父母为被告。 以子女名义登记的产权视为赠与 问题: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构成对一方或双方的赠与? 解答:《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是指父母实际出资的具体意思表示不明情形下,拟视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 实践中,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可推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除非出资人明确表示赠与其子女配偶,否则应认定为向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不少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子时,十分担心子女由于离婚而出现财产分割的纠纷。因此,统一尺度,比较符合社会常理和父母的初衷。 问题:父母离婚分割财产时,子女是否有财产份额? 解答:在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只能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成年子女因参与家庭经营共同积累的财产,属于子女的财产份额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未成年子女通过演出、转让智力成果等形式获得的劳动收入或报酬,以及受赠、继承所得的属于子女个人的财产亦应受到法律保护。父母离婚分割财产时,不得将属于子女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指定财产代管人。 也就是说,由于财产形态的多样化,未成年子女的也有自己的财产,也应受到保护。只有准确地确认财产性质和归属,才能正确分割财产,避免矛盾的发生。 友情链接:深圳人才网 深圳招聘网 深圳人才招聘网 深圳人才大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