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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函

    中国离婚继承网 日期:2007/8/12 点击次数:4585

     

    1991年1月28日,最高法院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民)发〔1990〕字第104号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蒋松琴与徐文英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二十年等情况,依照我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精神,原属于蒋松琴的婚前个人房产应视为他与徐文英的夫妻共同财产。蒋松琴去世后,应按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把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来的属于蒋松琴的那部分作为蒋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各自继承的具体数额,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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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良渝律师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婚姻家庭咨询师编委专家组成员/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国联老年人法律研究与援助中心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开拓与创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海淀区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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